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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师范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原则

    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坚持正确政治导向,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外国专家的聘请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专业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服务。同时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国专家泄露国家秘密和未公开事项。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聘期为90日以上的各类长期外国专家和聘期90日以下的各类短期外国专家,所聘外国专家包括语言类和专业课程及研究类。

    第二章  外国专家聘请

    第四条 聘请条件

    ()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及不良诚信记录,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 外国专家应身心健康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确有必要者可适当放宽)。

    ()外国专家应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 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事其语国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五条 聘请程序

    () 聘请申报

    1. 每年1030日前,相关学院及部门根据外国专家实际需求情况,制定次年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需求计划。

    2. 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外国专家需求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3. 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己审批计划申报次年预算,并发布招聘信息,未经申报审批的聘请需求,学校不予支持。

    () 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符合相应聘请条件的外国专家应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相关用人单位进行专业能力、学术能力复审,并提交审核意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相关用人单位共同与聘用人选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作量,细化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办理来华手续

    相关用人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外国专家来校工作手续。

    第三章  外国专家管理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职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外国专家管理体制。国际交流合作处作为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聘用管理、政策指导、制度规范、沟通协调,为完善外国专家的管理与服务搭建平台。

    (一)负责外国专家的合同管理。发布外国专家聘请信息、申请报批、聘用进校等工作。

    (二)负责办理来华签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和校内手续等。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参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三)负责外国专家相关生活管理和档案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向外国专家宣传、宣讲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五)负责定期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并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和用人单位每学期对外国专家进行一次教学/科研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聘期聘用的主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一同记入外国专家档案,对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推荐参加省市外国专家相关荣誉的评选。

    (六)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责

    外国专家所在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外国专家的选聘、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部门)聘用外国专家的第一负责人,同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外事联络员具体负责处理本学院(部门)外国专家相关事务,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日常联系工作。

    () 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030日前,将本学院(部门)本年度外国专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聘用外国专家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与外国专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未经学校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教学、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增减其教学、科研工作量。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 用人单位领导应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 介绍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学制和培养目标; 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学生情况、课程特点和要求等,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外国专家所任课程的课程安排、教材、教参以及任课班级的学生名册,以利于外国专家尽快开展教学工作。

    () 各用人单位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 执行教材选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并备案的二级管理制度, 严禁外国专家使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及在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学材料。

    () 用人单位要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科研问题,安排他们参加有关业务和教学工作会议。

    () 用人单位应安排部分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与外国专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本单位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 用人单位教师应与外国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共同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学生要勤奋学习,积极配合,对外国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用人单位转达,较大问题应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便协助解决。

    ()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的外事纪律教育,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校园安全管理处做好安全保卫和国家安全工作。各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与日常事务管理帮助其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及教学管理规定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日常提醒和教育关注外国专家身心健康并加强对其思想政治动态的了解。

    ()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外国专家师德师风建设, 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规范。要求外国专家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及学生合法权益, 不得违背中国的公良俗。建立外国专家宗教信仰台账,并每季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报送校统战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20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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